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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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刑法笔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5/9/8 11:55:27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有不忌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  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3.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灌酒致醉、神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刑法第241条2款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59条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注意: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并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构成强奸罪(还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而应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处以更重的刑罚。  2.奸淫幼女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手段、幼女或家长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并且既遂采取接触说,只要行为人是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即以本罪论。  处罚问题  强奸罪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同强奸罪区别于目的,本罪不以奸淫为目的。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典型的继续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罪区别的要点在于是不是故意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如拘禁过程中把小孩放在汽车后背箱中,小孩意外闷死,以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定合适。轻伤不是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既包含合法的债,又包含不合法的债,如赌债等)而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而不以绑架罪论。  第3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5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第239条 绑架罪  勒索财物不是本罪的唯一要件。如政治、领土要求、要求释放犯人、改变政策而绑架。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不以是否索要的财物为结果。无论是故意杀伤,还是致使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死刑。这点不同于非法拘禁之有关规定,要分别记忆。与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损害第三人的自决权。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1.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主观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客观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现不再有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是归入本罪;  (2)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同于绑架罪。就在于后者不是出卖的目的,而是勒索财物的目的,获取人的赎金,前者以出卖为目的,获取人的价金;  (3)偷盗婴儿出卖的以绑架论,但不以绑架罪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但若偷盗婴儿向其亲友索要赎金以绑架罪论;  (4)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就构成强奸等罪,但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判处,不属数罪并罚。  (5)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6)和介绍婚姻的区别,后者是双方自愿,收取彩礼不能认定此罪;  (7)和诈骗的区别:如放飞鸽,属于诈骗  4.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后又有奸淫行为、非法拘禁、伤害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若不阻碍妇女儿童返回原籍的,又没有犯其它罪行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若只有强奸等其它罪,则以其它罪罚,不数罪并罚。  据刑法第241条2款、3款、4款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对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阻碍解救收买妇女罪是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一项罪名,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调必须是聚众形式,如行为有但不是聚众的形式可构成妨碍公务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起意出卖的,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三人以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是典型之行为犯,指行为捏造了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只要国家机关接到诬告即为本罪即遂,行为犯。要同举报失实相区分,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的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考点: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认定。  区分: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既然是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犯罪目的,行为人所捏造的应当是犯罪事实,  刑法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罪目的贬低他人的的人格尊严,可见,诽谤罪中所捏造的事实并非为犯罪事实。  报复陷害罪要求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假公济私。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问题,关键在于捏造“事实”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还是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  7.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和非法拘禁区别在于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司法工作职权,主观上要求逼取口供为目的,对象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抓服务员,认为其卖淫,吊着打,此时服务员是违法嫌疑人,不能定刑讯逼供罪,也不能定诬告、陷害罪,卖淫是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后定非法拘禁罪。司法工作人员介入经济纠纷,拘禁债权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本罪有逼取口供之目的。如刑讯逼供导致伤残(不是重伤,比重伤还重)、死亡则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转化罪),并且要从重处罚。和暴力取证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是针对于被告。  8.暴力取证罪  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本罪是证人,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四、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之区别在于,诽谤罪是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而侮辱是通过暴力或言辞进行。诽谤罪和诬告陷害之区别在于,诬告罪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  1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童工:不满16周岁  2、行为方式有三种:  第一,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第二,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第三,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3、认定: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注意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问题  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报复陷害罪;  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报复陷害罪,特殊主体的犯罪,与诬告陷害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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