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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宜兴律师:试用期没能跑完5公里,公司以我“不够吃苦耐劳”为由辞退我?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23/4/13 11:27:23

  2022年6月18日,刘某面试机械零部件公司的维修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到车间进行实际操作。经过电焊和气割的操作,主管表示没有问题。刘自费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给公司。6月22日,刘某报道称,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到设备部门进行维修,可以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6月25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参加长跑,但没有告知具体里程。接下来将由宜兴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事情经过,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宜兴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当时有个安全员在旁边监督。他说:“如果你跑不下来,马上离开。”那天气温接近40度。跑了两三圈,大概800米左右就觉得要中暑了,所以没能跑完全程。

  刘某认为,无论如何,他都应该完成一天的工作,所以他回到车间,在那一天排班超过10个小时。没想到下周上班的时候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

  “我们的规定中确实有一条规定,新员工的军训必须完成5公里30分钟的长跑……”公司确认刘某已经被录用,但他没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的长跑,也没有努力工作的精神,因此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6700元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300元的工资差额。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期间,公司辩称,刘某的体检报告虽然合格,但招聘通知明确要求应聘者“努力工作”。刘某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与者能够顺利坚持并通过考核,说明刘某没有努力工作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刘某进入试用期。在此期间,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聘用刘某之前,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通过考核是正式员工录用的前提条件,也没有证明刘某明确知道录用条件包括参与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属于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的内容证明,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选择劳动者是否录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设置试用期评估条件。

  “用人单位无论跑5公里、3公里还是1公里,都要提前明确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评估标准,并告知招聘工人,以保护工人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工人进行评估。”承办法官提醒,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入职时未能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试用期岗位职责评估的具体量化标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承担支付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风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宜兴律师,宜兴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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