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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安徽亿万富翁侯业富自杀前发出的电子邮件解密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4/7/30 9:47:07

近日,肥西县亿万富豪、安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肥森淼集团的董事长侯业富26日喝农药自杀,其生前系省人大代表,2008年曾当选安徽省十大民营企业家。肥西县公安局通报调查结果:医生在检查中发现,侯业富服食了一种名叫百草枯(除草剂)的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杀主要原因系精神压力过大,思想负担过重。据警方初步了解,合肥森淼集团与他人存在多重经济纠纷,有些纠纷已诉至法院。

对于侯业富的突然离去,大家都感到难以接受,那么这位成功人士的死亡背后有着怎么样的秘密,这也许是广大读者最关心的事情。

昨日,记者收到侯业富朋友转发一封侯业富生前发给他的电子邮件,以此可以解密侯业富最大的经济纠纷案案情和错综复杂的悬疑。

侯业富生前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整理如下:

2006年4月21日,侯业富与家住江西鹰潭的同学陈辉等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在原“合肥三锋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成立新的三锋公司,并约定了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协议签订之后,王建强和陈辉向侯业富支付了2100万元的投资款。2007年5月后,在侯业富的负责下,位于合肥的“双凤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了运作。2007年11月,经充分协商,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侯业富在二期工程开盘后退还陈辉等人投资成本;乙方投资回报率为60%计1260万元,在二期项目封顶银行按揭款到位时分期支付给乙方。2008年8月底前侯业富分8次将2100万元投资款退还给了陈辉等人。

2008年12月13日上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华秀、胡、彭、周法官及执行局、法警等12人到合肥,从上午10点左右在丰乐大厦1209房间和侯业富谈话到下午1点半结束,谈话时有法官做谈话记录,但不让陪同他的同学(曹自能)和姐姐进房间。“陈辉等在鹰潭中院法官的支持下要求将固定回报从126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此要价,我根本无法保证,只好把三锋公司58%股权转让49%给他们作为投资回报。为此三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协议,约定:在2008年12月20日前,陈辉等支付侯业富投资股金1461万元并办理三锋公司49%的股权转让手续。”

“14日上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华秀等法院工作人员又约我在2006房间继续谈,要求我以4500万元的高价买回陈辉等的49%股权,并作谈话记录要我签字,我拒绝签字。10时50分左右,陈辉打电话通知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来了,在2006房间等我,不论如何都要见我一面。凌院长表示他代表法院,并受鹰潭市的领导委托来和我谈,并表示不管用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我都必须无条件地先支付300万元给鹰潭市中级法院。并称既然他来了,不带些钱回去不好交代。接着暗示我和对方的吴总(自称是对方的代表)谈,把49%的股份让我再以4000万元的高价买回。”

“15日上午凌院长又约我到1902房间谈(期间我出示了省人大代表证书),内容和昨天下午的基本相同(只是价款降至3500万元),我没有同意,均以回去商量为由离开房间。”

“15日下午2点40分,陈华秀庭长约我到1902房间,其中执行局詹局长、胡法官等法警和我谈具体执行,让我支付3500万元净利润给对方,13日签定的协议不算了(原因是凌云院长不同意),并要求我16日让他们带200万元走,不然不好和凌云院长交代,并于09年1月15日支付给对方1000万元,09年4月30日前再支付2300万元。同时警告我,如果不答应16日将查封我个人、城建公司、三锋公司帐户及房屋预售许可证等,并将通过全国人大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同意把我从安徽带走。”

第二天即16日开始,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侯业富的两个公司及他个人帐户,并查封三锋公司房屋预售许可证及工商注册资本等,查封的依据是江西省鹰潭市中院2008年12月12日的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是陈辉等人向江西鹰潭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侯业富,依据是他们签订的第一份协议。陈辉等人起诉书说:2006年至2007年房价大涨,三锋公司双凤里项目盈利颇丰,两原告按照所持49%股权可分配利润4500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他们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为此,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和变更手续,支付两原告4500万元。起诉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法院在起诉的当天,以超乎寻常的“高效率”作出了第一份民事裁定:查封合肥三锋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本;或冻结三锋公司价值4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9年1月16日,凌院长又带领法院一行近十人来到合肥,继续指挥调解,并声称如调解不成就先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直接从冻结的帐户中划走200万,后来在我方律师强烈质疑其违法的情况下才没有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

侯业富的电子邮件反映,在鹰潭市中院强行“调解”后的10天左右,他才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原告在鹰潭市中院起诉他。侯业富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鹰潭市中院很快驳回。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鹰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12月12日原告依据侯业富于2006年4月2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向本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确实没有管辖权,但本院在立案后的调查期间,即2008年12月13日,本院承办人组织原告与被告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签订即标志着被告从事实上已接受本院管辖。”

“我和陈辉等人只是一般的经济纠纷,而江西法官的行为却与他们的身份极不相称,……,给我们民营企业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了解,侯业富的这起经济纠纷案到目前还没有完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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