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

联系我们

姓名:唐超
手机:13915365595
邮箱:584004070@qq.com
证号:13202201310698871
律所: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无锡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企业法律顾问> 正文

企业法律顾问

借婚姻索取财物怎样处理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4/6/25 14:55:53

  核心提示: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等七种处理方式。

  何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以下特点:

  (1)发生在婚前,婚后索取财物的不算;

  (2)女方索取财物违背男方意愿,而非男方自愿赠与;

  (3)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5)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6)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应当注意,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能运用处理买卖婚姻的手段予以没收,亦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在判断二者的区别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婚姻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电话联系

  • 1391536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