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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购销合同履行地确定浅析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6/11/10 11:19:22

        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或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或称买受人),购货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以(下文一般称购销合同)。如果此类合同发生纠纷,就必然牵涉到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购销合同是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的,即购销行为与付款行为,一方的权利即是对方的义务。销方有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购方享有取得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购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货款,销方有权取得合同价款。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也就是说交付地或称交货地是合同的履行地,支付地或称付款地也是合同的履行地,在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履约而发生纠纷,应该按照各自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甲乙两地企业订有口头购销合同,甲地企业交付货物并被乙地企业占有,乙地企业对货物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甲地企业多次催讨货款,但乙地企业均拒绝支付。甲欲起诉,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很显然乙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选择乙地法院,必然会增加甲地企业的诉讼成本,而且乙地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主观上有恶意,这样守信者却遭遇不公平的对待,这与基本法理精神是相背的。另一方面购销货物行为已经完成,两企业的纠纷已经演变成债权债务纠纷,即单纯的欠款纠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没有欠款纠纷的案由,此时整体上还应定买卖合同纠纷,这时就涉及到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因此笔者认为乙地企业应在甲地支付货款即合同履行地应在甲地,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等都是关于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因移转标的物发生纠纷或因交付货物发生纠纷,应以交付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至于付款地的问题,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对此有所涉及,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我国法律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是划分交付地和支付地的,即在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履约而发生纠纷,应该按照各自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明确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此款规定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知道:购销合同是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的,即购销行为与付款行为,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人为的整齐划一,有违客观经济规律和购销合同的实际。2.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购销合同也应该适用合同法的关于购销合同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九章的规定是区分交付地和支付地的,即合同履行地是分别规定的。3.此司法解释在解决一定时期内管辖争议案件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以及合同法的颁布实行,该解释已不适应现时的经济纠纷甚至有和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或者说依据合同法完全可以确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无效。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纠纷,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应当区分争议的阶段,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即如果仅是因为货物或价款履约而发生纠纷,应该按照各自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但如果仅就订立合同或合同本身条款发生纠纷,则另当别论。我们知道,明确合同履行地是为了确定管辖法院,避免不必要的管辖权之争,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这也正是笔者之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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