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

联系我们

姓名:唐超
手机:13915365595
邮箱:584004070@qq.com
证号:13202201310698871
律所: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无锡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房产纠纷> 正文

房产纠纷

个人房产增值部分离婚后怎么分割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6/4/26 14:35:14

  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财产,是夫妻结婚期间共同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争夺的重点所在。而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的增值速度也大大加快,对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亦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新焦点之一。

  【事例】2013年,赵某(女)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赵某与刘某成婚。但是,后来因为豪情不好,经法院判定,两人离婚。此刻,房子已经增值,刘某向法院请求对房子增值有些进行切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子的增值有些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吗?离婚时怎样分配?

  【剖析】《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产业归于夫妻个人产业。就本案的状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子应归于赵某的个人产业。通常状况下,产业增值的归属应当思考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子中因为两边联系特别,在判别产业增值归属疑问时,需要思考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联系关于产业增值的奉献疑问。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电话联系

  • 1391536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