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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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承租人违约先起诉 法官巧调解化纠纷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4/6/25 9:48:15

一方违约,无论是依常理还是依法律都是由守约方来起诉违约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偏偏就是这样的稀奇事,违约方将守约方告上了法庭。7月13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原告是违约方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2010年6月6日,被告汤月将座落于“金岸广场”的4号楼第一层商场面积约为77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彭强等三人开“慢摇酒吧”,双方签订了《商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2010年6月9日至2010年6月8日),前两年每年租金26.5万元,并按季度支付;第三年租金28万,第四年租金30万,第五年租金看市场行情;还要支付押金2万元。6月1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6.625万元,及押金2万元,被告将该商场的钥匙交给原告使用,后原告发现门面有一阁楼并及时向被告交涉,被告回答:“有问题以后再说”。6月21日,原告向公安消防大队申请 “慢摇酒吧”消防装修,由于该商场质隔层为木质,且隔层阁楼为家具仓库,不符合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因此该申请未获批准。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阁楼,但被告拒绝拆除,无奈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将钥匙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6.625万元和押金2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就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租金和押金。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司法理念出发,决定想尽办法调解结案。承办法官通过认真调查事实,分析案情,初步断定被告并无拆除阁楼的义务,没有违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规定,而原告因被告未拆除阁楼就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租金和押金没有充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于是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并根据案情情况决定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首先向原告方讲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讲解,原告方慢慢也感觉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点站不住脚,但还是坚称被告也有错;然后法官又单独对被告做思想工作,开明见山地指出了该纠纷的发生被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很好的协助原告履行合同,要求被告作出点让步,在法官的一番真挚的讲解下,被告也愿意退还一部分租金和押金给原告。承办法官见时机已到,马上召集原、被告双方碰头,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经承办法官三个多小时苦口婆心地说服下,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彭强等三人与被告汤月终止在2010年6月6日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被告退回原告租金、保证金共计40000元,并在当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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