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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界定虚假恐怖信息“炸弹”还会飞吗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6/9/18 15:41:55

    中顾法治新闻网9月30日,近来,全国连续发生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五种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在“炸弹”满天飞的当下,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备受舆论关注。

  事件回顾                                                                      

  8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解释》第三条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潘君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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