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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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23/2/14 14:14:18

  如果房屋赔偿不合理,被拆迁房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并协商。不能协商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将由宜兴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宜兴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投诉,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政府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住房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被征用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改造房屋产权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域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房屋评估机构在政府拆迁过程中的评估工作是独立的,因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是由被拆迁方决定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公平合理的,被拆迁户必须配合政府工作。

  无论房屋拆迁的原因如何,只要被拆迁房屋不属于非法建筑或逾期临时建筑,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拆迁房屋的行政对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行政机关不赔偿或者赔偿不合理的,行政对手可以复议或者起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宜兴律师,宜兴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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