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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6/11/16 11:18:22

  法院调解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就现代法律制度来看,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2003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进行布置。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出了“着重调解”的原则。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的前置条件。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特别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随着民事权益之争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用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避免矛盾激化,有着判决结案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充分认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所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做到案结事了。如果只注意案件的调解,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和削弱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使调解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加大执行工作难度。不但使问题不能解决,还加大法院的工作量。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找准矛盾的焦点和化解的方法,不断研究和总结经验使民事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本文就如何做好诉讼调解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一、 民事调解要把握好“司法为民”的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主张,要求司法机关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优化和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增强司法“亲和力”,树立中国司法的民主形象。作为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是便于群众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办案“两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判效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理,面对的是诉讼主体是广大的公民,特别是基层法庭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如何化解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亲和力,就要求法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了解案件矛盾争议的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需求,通过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使矛盾得以化解。

  二、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调解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对婚姻家庭等六类案件设立调解的前置程序。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调解成为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能回避的过程。就我院审理民事案件情况看,2007年调解222件,调解撤诉112件,占民事案件的70%以上。2008年上半年调解134件,调解撤诉52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案件: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合同纠纷;3.权属、侵权纠纷;4其他纠纷。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具体要求,诉讼调解制度正在起着巨大的功能作用,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化解了社会矛盾,很好的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

  三、 审判实践中如何做好诉讼调解

  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健全民事调解机制,提高法官调解意识,把民事调解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除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和特别重大凝难的案件外,确立民事调解的前置程序,强化庭前调解工作,把立案庭作为庭前调解的重要部门,并制定相应调解操作规程,提高法官调解意识,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

  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将案件转业务庭。在调解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合议庭、都可以做调解工作,法官助理可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参与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一规定强调了调解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点,属于当事人主义定位调解的应有之义,阐明了调解可以突破诉讼程序或诉讼范围的限制,使民事调解工作可以在立案、送达、庭前、庭中、庭后等各阶段进行。

  不论在什么阶段进行调解,应当采取多样的调解方法,只要能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只要是调解结果是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是合法。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和做法,探索一些新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如赡养案件,要把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相结合进行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子女尽到自己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如离婚案件,要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感情的破裂程度,找准矛盾的焦点,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也可邀请家属和亲友参加,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要有负责的态度,把握案件的矛盾所在,在处理案件时强化耐心、热心、细心,充分理解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和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分析利弊,把握时机,提出合理方案,促使调解成功。

  综上,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重要方法,就要求我们法官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思路,根据案件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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