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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委托代销烟叶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6/7/26 15:40:21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A公司因委托代销烟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B县人民法院(2001)瓮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世江、吴春亚和被上诉人B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登举、梁贵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A公司为甲方,B公司为乙方,约定:乙方将外销烟叶移库到甲方境内谷硐仓库,甲方帮助联系,乙方承担租仓费用、上下车、运输费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客户办好准运手续后通知乙方发货,调拨单由乙方开具,货款由乙方结算;甲方完成任务后,乙方按时每担付手续费20元。协议订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1998年12月31日,B公司与A公司下属贵州省烟草公司A县公司谷硐调拨站(简称“调拨站”)签订了一份“烟叶代销协议”,B公司为甲方,调拨站为乙方,约定:乙方同意就甲方1996年部分库存烟叶代销;代销等级、数量为C1F4000担;乙方同意按每担700元含税价:由乙方将烟叶调运到乙方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到乙方仓库后,乙方负责保管,支付短途费用;按甲方提供合法的烟叶购销协议,代办一切调拨手续,发完货后,由乙方代为甲方与购方结算(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结算);乙方收到烟叶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与购方结算付清所有货款,逾期将支付甲方当期银行利息;结清货款后按实由与甲方签订合同的购方付给乙方每件20元手续费。1999年1月16日,B公司从其3326工厂仓库发给调拨站等级为C1F的1996年机烟10车1668件,共2001.6担。同年5月21日,A公司出具计算2001.6担烟叶价税总额及开户行账号的便笺给B公司;B公司于同月31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同年6月2日交给A公司,A公司出具的收条收讫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并未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2000年5月31日,B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要求核对该批烟叶数额,注明“贵单位欠1401118.59元”字样,同年6月5日,A公司在企业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栏内加盖其单位计财股公章,并回复B公司,事后,B公司因认为A公司拖欠其货款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下属调拨站签订烟叶代销协议后,B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烟叶调走后经双方核对,B公司依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收取手续费,并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A公司对其下属订立合同予以追认。因此,A公司认为调拨站签协议不合法,未收到烟叶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406条的规定,B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判决:A公司差欠B公司烟叶款1401118.59元及利息(从1999年4月17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限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利随本清付给B公司。案件受理费18310元,保全费7520元,实际支出费640元,合计26470元,由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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