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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8/11 11:55:59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合同关系中,保证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物的保证和人的保证。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当这两种保证方式并存时,依据法律规定,应坚持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原则。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当合同纠纷,该案中物保人保俱全,法院判令担保人只对处置本案担保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原告盐城市某典当行与被告杨某、赵某签订了《典当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杨某、赵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大丰市某镇的住宅房屋抵押(典当)给原告,以此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了借款月综合费为27‰,月利率为6‰,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被告梅某、肖某为被告杨某、赵某的上述借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原告向被告杨某、赵某发放了贷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赵某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综合费及利息,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典当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抵押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某、赵某以其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其6万元借款本息、综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梅某、肖某为被告杨某、赵某在本案中的典当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在保证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鉴于本案原告所享有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根据物的担保优先原则,被告梅某、肖某应对被告杨某、赵某所负本案债务在处置本案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