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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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

美国1983年统一婚姻财产法


来源:宜兴律师 网址:http://www.lawyx.com/ 时间:2014/9/3 9:51:35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美国

发布文号: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年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产或他方配偶其他个人财产时应以诚实食用为原则,此义务不能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

  (2) 如属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则该配偶管理、处分的方式造成对该财产的限制,减少或不能产生收益的结果并不违反本节(1)条的规定。

  第三节 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本法效力

  除本法第二节8(e )、9(c)和10(b)条款外,婚姻财产协议可改变本法效力。

  第四节 配偶财产的分类

  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

  2、 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3、 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

  4、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

  5、 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

  6、 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7、 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

  (2) 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

  (3)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

  (4) 根据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

  (5) 符合哂法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

  (6) 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

  8、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

  9、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

  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

  (1) 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 除2条、(1)条规定外,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

  (3) 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

  (4) 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5) 依照其他法律一方配偶所享有的既得救济金请求权;和

  (6) 在配偶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的不同形式,包括同时以配偶双方名义持有和用:'或者'形式以配偶任何一方名义持有的财产。

  2、配偶双方对以双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财产应共同行使管理权与处分权,即使选择以配偶一方名义的形式持有的婚姻财产也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行使管理与处分权。

  3、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管理,处分权由信托期限决定。

  4、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能决定配偶财产的分类,也不得违背本法第四节2条有关财产推定的规定。

  5、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中的财产赠与权必须符合本法第六节之规定。

  6、在婚姻生效日之前配偶所获任何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受本法约束。

  7、法院可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配偶指定管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婚姻财产的管理、控制权。

  第六节 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

  1、 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其在一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或者根据该配偶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可依照本节2条的规定处理。

  2、 如果配偶一方对第三人所为之赠与不符合本节1条规定,另一方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的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为该配偶知道赠与后一年内或赠与行为发生后三年内。如果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该财产为婚姻财产。如果于婚姻解除后或一方配偶死亡之后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赠与物价值的一半分属个人财产。 第七节 配偶间财产的转移

  1、 废止对配偶间财产转移权的限制。

  2、 配偶间可通过赠与或婚姻财产协议重新划分其财产。

  第八节 配偶债务

  1、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负之共同债务。

  2、 在生效日之后:

  (1)配偶一方为履行对他方配偶之扶养义务、及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只能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百婚姻财产清偿。

  (2)配偶一方为婚姻利益和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只能从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

  (3)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

  (4)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按如下顺序清偿;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负债配偶一方从婚姻财产中所获利益。

  3、 本法不改变在婚姻生效日时既存的配偶与其债权人之间涉及财产或债务的关系。

  4、 债权人符合本节规定所为的减少债权人权利的书面同意条款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5、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约定对债权人的不利条款,除非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实际知道该约定条款。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

  6、 本法规定不影响配偶依据其他法律所享有之财产豁免权。

  第九节 保护与配偶交易的善意购买人

  1、 在本节

  (1)善意购买者:指财产的有偿购买才,该人为

  (a)在交易中无诈欺意图或无不法影响配偶他方或交易方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b)不知配偶一方的相反主张;

  (c)在交易中以诚信行事。

  (2) 购买:指通过出售、租赁、折扣、谈判、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自愿的财产处置行为而获得财产,但不包括赠与。

  (3)购买者有偿获得财产指:

  (a) 交付有拘束力的承诺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b) 对优先债权担保予以全部划部分清偿;

  (c) 根据优先认购合同交货的认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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